街道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8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和增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认同感、岗位吸引力和专业化水平,调动和激发社区专职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全体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考核应遵循注重实际、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社区具体实施,并鼓励社区党员、居民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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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社区工作者主动辞去社区工作时,必须提前30日向社区提出书面辞呈,由社区书记签字(以社区书记签字时间记为第一天),并在3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30日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离职,离职当月工作不满15日绩效不予发放;经社区书记同意,在3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者,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离职当月绩效不予发放;未提前30日向社区提出书面辞呈,个人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经社区书记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该季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当季度绩效。离职后应自觉退出所在工作群,且不得泄露工作期间获知的有关秘密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参照《关于印发<x县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党办〔20xx〕101号)文件精神制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