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一系列管D治D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包括压实各级D委(D组)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D委(D组)是D的组织体系中的特殊机构,应当时刻对工作负责、对D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自身的特殊使命负责。关于D委(D组)落实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D学说的继承与创新,又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D的回应与调适,为世界政D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新时代新征程,依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指示精神,我们有必要深刻领悟关于D委(D组)落实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重要论述精神,为推进D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新思路、注入新活力。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D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
一、强化认识,准确把握关于D委(D组)落实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重要论述的提出意义
关于D委(D组)落实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重要论述具有科学的思想根基和强烈的现实观照,传承了中国共产D宝贵的历史经验,彰显了理论、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生成逻辑。
(一)思想根基:汲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智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系统阐述了无产阶级政D建设的诸多理论,其中就涵盖D委(D组)落实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由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规定了“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这一组织设定是确立无产阶级政DD委领导核心地位的最初实践。以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建立为开端,再到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的无产阶级政D的责任担当贯穿其中,《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曾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为关于D委(D组)落实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提供了理论依据。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指导下,列宁创建了新型无产阶级政D。一方面,明确了委员会领导整个组织生活的功能定位。他在《就我们的组织任务给一位同志的信》中阐述了无产阶级政D各级委员会的建立及其工作计划,认为每个城市都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委员会来领导本组织的整个生活,并指出“组织的总的形式应当是这样:由委员会领导整个地方运动和社会民主D的全部地方工作”。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来看,委员会领导本组织的整个活动意味着委员会对D的实践负有全部领导责任,厚植了D委负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的土壤。另一方面,凝练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列宁从D委成立之时就指出“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实行分工”,1919年,列宁在《大家都去同邓尼金作斗争!》一文中精辟地阐述了国家管理中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他明确指出,“任何夸大和歪曲集体管理制因而造成办事拖拉和无人负责的现象,任何把实行集体管理的机关变为清谈馆的现象,都是极大的祸害”,为D委(D组)落实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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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究责任:坚持“D内问责、监察问责与自我问责相结合”
D委(D组)成员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繁重,要求以D内问责、监察问责与自我问责相结合的多元化问责方式追究失职失责行为,确保问责实效,督促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强化D内问责。上级D委、纪委(纪委派驻机构)和D的工作机关都应该对D委(D组)落实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进行问责。要规范问责标准,根据情况动态调整责任清单,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明确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的责任边界;要规范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问责工作,到提出、研究处理意见,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和问责对象的申诉等,做到流程规范;要充分运用问责结果,建立问责决定执行制度、问责反思制度、受处分人员教育回访制度、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将全面从严治D要求融入管理制度,提高制度效力。
二是重视监察问责。监察问责属于异体问责的形式之一,是对D内问责的重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大程度实现了对D委(D组)履职尽责的有效制约。具体而言,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体制下,D委(D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纪委在给予D纪处分或者重大职务调整的同时,监委需要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从而实现D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同向发力,实现D纪国法双施双守。
三是经常自我问责。自我问责是D政领导干部“基于道德自律会对自身的履职行为进行自我评价,对其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自我追究的一种内在的问责过程”,通常表现为在述职述责述廉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公开场合进行自我批评,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责任后果。基于此,要督促D委(D组)在全面从严治D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带头开展广泛、深刻、常态化的自我问责,不仅要坦诚布公地阐述未履职尽责的具体问题,还要实事求是地剖析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方案,形成“自我反思——自我惩罚——自我整改”的自我问责链条。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