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一般档案资料,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
第二条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一般档案应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的属专有技术、专利、引进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档案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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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五)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七条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