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上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了本责任制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和落实,一起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明确权利和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医院主要领导和各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院、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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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党风廉政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的,或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情形,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