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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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