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总书记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社会内部矛盾也呈现上升趋势。对此,总书记指出:“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告诉我们,党和人民事业能不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取决于我们能否准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确定中心任务。”各级法院干部必须进一步学习贯彻总书记法治思想,从根本利益一致的角度认识矛盾纠纷,积极探求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注重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动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社会治理效能。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探讨交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其成因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二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构成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坐标和时代背景。因此,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当前所处的具体历史阶段来分析研判,从中找出规律,借以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科学化水平。

(一)矛盾纠纷的特点。矛盾易发多发。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关键期和深化改革攻坚期,也是经济社会风险和矛盾的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报警量多、案件量多、信访量多的“三多”现象。例如,2023年全国法院收案4557.37万件(含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199.81万件),增长15.62%。部分省份法院人均结案数超过500件。矛盾较为尖锐。矛盾纠纷的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往往极易由一般性的民间纠纷演变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态。从矛盾纠纷的内容来看,社会纠纷表现出多种形式,既有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借贷、宅基地等纠纷,也有如企业改制、行政行为不当、生产安全、医患事故等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而且经济承压和焦虑情绪导致各类矛盾风险燃点低、爆点多,“家情邻债”纠纷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极端案事件频发。矛盾错综复杂。具体表现非常复杂,包括主体多元、传播扩散快等。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互联网、手机和新媒体的普及,为民众社会参与提供了更为便捷、广泛的渠道,民众社会参与的自觉性、自主性和积极性显著提高,对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更加关注。在此背景下,舆情传播速度非常快,社会矛盾极易扩散,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形成群体性事件。

(二)矛盾纠纷的成因。从某种意义上说,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增长有其历史必然性。一般而言,以英美法德为代表的先发国家只需要完成一个转型,即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且这个转型时间会持续一至两个世纪之长。但对于中国来说,则要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同时完成两个转型,即不但要完成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并且还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因此,巨量的历史任务就这样被挤压在中国数十年的时间之中,势必会造成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升。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经济增长波动给社会面带来冲击。唯物主义历史观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社会问题的根源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动力相对不足,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暴露出一些矛盾问题,比如收入分配以及劳资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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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履行率、执行率较低等问题,导致刑事被害人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要突出救助重点,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特别是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和多元化的救助模式,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更加有效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

(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总书记强调:“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当前,司法机关在释法说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屑于把裁判理由告知老百姓,有的不善于运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来阐明法律规定和裁判理由。这些情况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误解。因此,要重视释法说理在司法办案中的重要作用,不仅要讲清楚法律本身的道理,还要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用规范的语言、准确的表达、清晰的逻辑,增强判决的说理效果,防止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

(七)敢于和善于终结矛盾纠纷。对有关部门已经审查清楚、结论明确的涉法涉诉案件反复申诉、反复上访、重复上访,不仅劳民伤财,而且浪费司法资源,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难免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对于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敢于终结矛盾纠纷,支持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已依法作出的终局裁判。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终结”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八)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作用、拓展审判效果、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是促进实现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实践证明,司法建议对于“抓前端、治未病”,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准确把握司法建议的工作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正确处理与被建议对象的关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法院负责、部门协同、多方共治的司法建议工作新格局。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