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临困境
(一)思想桎梏须破除
一是供应与需求脱节。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政府的服务与企业的需求应同频共振。但调研中发现,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在服务企业时,仍然停留于“要我做”而非“我要做”,基层基本依赖上级的布置和推动,缺少“用户思维”,部分政策举措因没有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而流于空文。面对企业所想、所需、所急,照搬照抄统一标准、统一模式,强推强送强要求,服务与需求不匹配,无法做到良性互动。
二是效益与责任不同频。经济增长的源泉是企业家精神。总书记深刻阐释了企业家应具备“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的精神内涵。“企业家精神”也被纳入中国GCD人的精神谱系。调研中发现,个别企业因理解有偏差,或为逃避监管压力、避免程序烦琐,不愿意做强做大,将实际已上规模的企业分解为若干个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甚至两至三年就注销一个企业重新成立新企业。“走出去”企业违反别国经营规则受挫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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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制度建立健全要跟上。建立完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域外法律服务保护体系建设。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合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制定针对境外经营的集合规指引、体系建设、评价于一体的制度规定,提高法律层级、效率和针对性。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省、州(市)应根据周边国家情况制定配套规定和具体的指引。企业应设立相应法务人员,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实时追踪外部合规要求变化,定期评估和改进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建立起独立、有序、灵活、稳定、高效的合规运行机制。
二是法治服务要跟上。设立专门的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统筹全州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及时为企业推送境外投资国的基本法律法规和法治环境情况。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等方式,积极打造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学习交流平台,加快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引导全州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与州内、州外或境外律师事务所联系合作的方式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通过人才培养、信息传递、宣传推广、整合资源、打造平台等促进xx涉外法律服务整体协调发展。
(五)以互促为“动力”,共拓发展“空间”
一是多措并举防范风险。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还应积极提醒企业增强对投资国政治风险的防范意识,密切关注周边国家政策、局势变化情况,及时向涉外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引,引导涉外企业及时调整投资、运营战略。引导企业购买商业性和政策性境外投资保险,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二是深入推进互促融通。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积极拓展“四国九方”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有利于多边经济发展的多边协定或双边协定的制定。通过完善自治条例或制定单行条例的方式来构建与周边国家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同时,要增加人民币调运额度,拓展境外金融服务网点;充分发挥涉缅机制的作用,争取国家支持在缅甸第四特区设立金融服务机构。更好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