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有效规范了党内生活的正常运转。现代政党都是有纪律规范要求的,全体党员是否能够一致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是否能始终如一地遵守制度规矩,是决定大党老党能否长期执政的关键因素。中国GCD从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并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断与时俱进推动纪律建设理论、制度、实践创新。从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纪律建设在战略定位上由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上升为新时代管党的治本之策,体现了党的纪律建设与执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的良性互动与耦合。党的二十大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任务目标,党的纪律建设理念更加先进、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健全,丰富了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路径和方法。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三次修订条例,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完善了纪律体系的内涵,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持严的基调、持之以恒强化纪律建设的坚定决心。要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和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时代背景下,深刻理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丰富内涵和独特价值,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清障护航。
一、深刻理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内涵
党的纪律建设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根据党在特定时期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目标、党的建设布局安排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想要深刻领会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背后的深层次意蕴,必须将纪律建设的实践要求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结合起来,使纪律建设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一)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核心在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纪律建设一贯是紧密结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巩固加强党的领导而开展的。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曾经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目前工作的“中心一环”,正是依靠纪律这个“关键法宝”,我们才能有效保证党强大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改革开放初期,围绕在长期执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纪律建设新任务,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形象阐明了纪律在提升党的凝聚力向心力上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指出,“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凸显了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阐明了纪律建设在巩固党的领导、提升执政能力上发挥的独特功效。一方面,纪律建设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地见效上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协调统一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思想观念,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关键就在于始终把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督执纪问责,化解部门分歧、消除条块梗阻,及时发现并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装样子、做选择、搞变通,空泛表态、敷衍塞责等问题,保证政令畅通,纠正政治偏差。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对于保持纪律建设的正确方向发挥有力支撑。回顾世界政党政治和历史发展进程,任何一个组织、政权都提出相应的纪律要求,但并非纪律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的作用都是正向的。党的纪律想发挥积极的作用,是以组织的先进性代表性为前提和基础的。历史和现实反复表明,如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本身出现了偏差,不能科学回应“时代之问”,则势必会导致党的纪律建设走入歧途。党的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政治纲领是否务实直接决定了纪律建设的效能,这就要求纪律建设紧紧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展开。
(二)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基础在于“全面”。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基础在全面,要使之与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全面”相契合,将纪律建设融入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中,在全链条全覆盖全周期上持续用力。新时代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突出纪律建设的“全面性”,对党的纪律建设的对象、主体、责任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构建起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科学体系。一是对象全覆盖。既要用纪律规矩管全党、治全党,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引领示范。二是内容全涵盖。党的纪律建设涵盖了对党组织和党员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生活等多方面的要求。党的建设推进到哪里,党的纪律建设就要覆盖到哪里,并随着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推进而同步深化。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三是过程全贯通。纪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涵盖了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体现在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谋划、部署、实施、督促、考核、问责等各环节,不能把纪律建设同纪律处分简单等同起来。新时代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鲜明特征就是一体推进立纪和执纪、知纪和守纪、督纪和护纪全链条全周期运行,呈现出动态协同的特点。四是载体全方位。违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纪律建设的方式也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要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又要结合实际建立起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五是责任全链条。纪律建设是全党的事,各级党组织都负有执行纪律的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纪律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精准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升纪律执行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党的工作机关要履行好纪律建设的相关职责,抓好本部门本领域纪律建设工作。在制定党规党纪时,还要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建议,使其广泛参与到立规活动中,进一步提高党纪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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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与现代治理体系相适应的执纪执法体制,丰富和拓展纪律建设的路径载体。党的纪律与国法法律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党的纪律侧重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国家法律则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规范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为,重在规范国家和社会治理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深刻阐释党纪与国法的内在关联,强调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全面加强纪律建设,不仅要树立科学的理念和导向,更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的执纪执法体制。一是构建纪法贯通体制。要牢固树立依规依纪依法的理念,在实践中既要厘清纪法之间的界限,不能相互混同、相互替代,又注重在事实认定、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等方面相互匹配,提升执纪执法的精准度、公信力。要不断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同联动配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党纪国法的治理腐败效能。二是精准处置新型违纪行为。随着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关联交易”“期权腐败”等新型违纪行为层出不穷,一些领导干部在职时为别人办事,退休后违规兼职、牟取利益。要在监督执纪中树立穿透意识,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揭开遮盖在腐败行为上“市场化”“民事化”“合法化”的面纱,不断提高及时发现腐败新动向新特点的能力。要健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形成不敢行贿“围猎”的震慑。要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对于在国家重要工作、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政策投资的领域实行终身禁入,对安全和质量问题终身追责,遏制住搞腐败“一本万利”的行为动机。三是发挥好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目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针对各地监督执纪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先后多批次公开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为精准执行纪律提供重要参照指引。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形态,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现实考量,既能弥补现有法规中相关缺陷,有效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自由裁量权,并且能够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理念策略彰显出来。为了进一步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性量纪的科学化水平,要广泛收集典型案例和现实问题,重点围绕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等内容形成高质量指导案例,通过以案释纪、以案说法、以案讲理的形式,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四)在培养“自觉的纪律”上下功夫,推动全党把纪律自觉刻印在心。不同于封建社会的“棍棒纪律”和资产阶级的“农奴纪律”,自觉性是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显著特征。对于无产阶级政党而言,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的纪律是出于内心的自觉自愿而不是高压下的被迫服从。中国GCD的纪律根植于党的崇高使命以及对推动伟大社会革命的政治责任,将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价值追求,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保障,能够成为党员的自觉遵循。目前一些地方在纪律教育上覆盖面不全、针对性不强、严肃性不够,局限于“填鸭式”灌输教育,没有入脑入心,导致教育效果不佳。党中央今年决定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所要解决的就是一部分党员干部对纪律规矩不掌握、不上心的问题,进而把纪律自觉刻印在心。一是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首先就要学习党章、尊崇党章,把党章学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日常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基本内容,全面掌握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激发党员对纪律的敬畏之心和情理认同。二是坚持分类施策。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把党章党规党纪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必学主题,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程。以贯彻落实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为契机,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业务骨干主讲纪律教育课程,将讲条例与讲案例结合起来,将重点人重点事和身边人身边事结合起来,以经常性、针对性的纪律教育促使党员干部经常检视、澄清思想上的模糊和错误认识,解决都学、都不学、都浅学等问题。推进纪律宣传教育全媒体矩阵,打造纪律宣传教育传播新场景,构建分层分类的精准施教体系。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做实任前廉政谈话,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三是强化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注重将新时代正风肃纪反腐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教育“活教材”,一方面,树立正面典型,宣传弘扬新时代敢担当、讲奉献的先锋模范,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无私奉献;另一方面,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运用违纪典型案件特别是自查案件,强化同级同类警示教育,用好忏悔录和典型案例,深刻揭露违纪违法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纪法底线失守的堕落轨迹,深度透视其“破纪”“破法”的心路历程,发挥以案示警、以案明纪效果。
(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强化从严管理与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有机结合起来。纪律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有力纪法约束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三个区分开来”是新时代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形成的重要政治理念,其科学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艰巨性、复杂性,从体制机制、能力作风、政策策略等方面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考量、价值导向和纪法规定,蕴含着对先行先试的鼓励宽容,对艰辛探索中的不确定性的正确评估,以及由此形成的风险预示,也成为纪律建设需要秉持的重要原则。但由于思想认识存在误区、政策解释力度不够、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原因,一些地方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开展容错纠错工作方面统筹力度不够,存在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统一,在总则中对从轻减轻、不予处分等多重情节作出规范,在分则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一是加强思想引领。将“三个区分开来”相关制度学习作为各级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党中央深层次政治考量和真正意图,将“三个区分开来”的理念贯穿到执纪执法全过程。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担起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工作,把“三个区分开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落实,推动各部门形成敢于为担当的干部担当的政治共识并转化为具体实践,把挂在墙上的“三个区分开来”落到地上去。二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科学把握责任清单和免责清单,完善容错纠错的标准程序、保障机制,对容错情形进一步细化,推动容错流程规范化,明确容错纠错的政策界限和纪法尺度。特别要区分领导干部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依规决策还是个人专断等不同情形,对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而出现的失误要予以包容。三是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把查办案件作为精准发现问题、有效清除积弊、提高治理水平的“富矿”,注重分析个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厘清制度建设的要素缺项、权威弱项,聚焦权力运行的关键点、风险点,找准监督管理空白区、薄弱处,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制度、优化治理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受党纪处分党员干部教育回访工作,将回访结果合理运用到党员干部日常考核、专项评优等活动中去。对处分影响期满,真诚悔过、积极进取的党员干部,组织要及时考虑使用关怀,让纪律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六)突出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通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在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要结合形势与任务的发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同时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水平与执纪能力,为纪律建设提供重要支撑。一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就是在党内释放和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确保纪律建设各项措施得以有效落地的体制支撑。要立足发挥组织作用和系统优势,聚焦制约执纪执法的各种突出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构建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统筹联动、协同发力的工作体系,围绕执纪审查、定性量纪、权限程序的角度作出细化规定,深入探索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式与路径。针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深化国有企业派驻机构改革,回应不同领域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和监督执纪的现实特点和工作需要,持续探索完善制度细节和操作流程,不断增强改革的协调性和衔接性。二是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能力素质建设。以推动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建设为契机,深化对纪检监察理论、制度、实践的研究,将其应用到教学培训全流程,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检查、处置问题线索、运用纪法规定等方面能力,增强调查取证、把握政策、执纪执法贯通等多方面本领。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库机制,有序推动不同板块干部轮岗交流,完善年轻干部培养选拔链条,实行全周期管理。三是加强对纪检监察权的监督管理。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不断扩大,权限日益丰富,权力运行的风险点也逐渐增多。纪检监察权是公权力重要组成部分,是治权之权。要研究梳理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探索建立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从业限制等相关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将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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