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自身具有价值性、多元性、去实体性等特征,对其高效智能化利用,无论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还是维护社会秩序,亦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都大有裨益。大数据深入嵌入国家治理的当下,数据赋能检察工作已是大势所趋,各级检察机关无不积极转型、先行先试。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召开2024年全省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推进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我省数字检察战略实施以来的工作成效,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问题,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省数字检察建设,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数字检察战略的重大意义
数字检察战略以数智理论为底色,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但从当下现实逻辑和未来发展方向角度,对数字检察战略进行论证与反思显得更为重要,其既是对实然的总结、更是对应然的指引。
(一)以检察履职促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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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央政法委针对顽瘴痼疾整治中发现的信息壁垒问题,制定了《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见》,最高检也已经制定检察机关共享执法司法信息需求清单,力求打破数据壁垒。在最高检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挖掘内部数据,争取外部数据,统筹内外数据资源,推动数据共享应用。但解决数据孤岛问题,还需通过检察数据的内部协调与外来数据的外部协同的同步推进来解决。内部协调方面,在坚守保密底线的同时,以“两网一统”平台为主,以其他辅助性系统和平台为辅,探索建构“检察大数据中心”,实现内部数据的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外部协同方面,力争取得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的支持以及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设立含有数据校验值的区块链对接平台来平衡共享需求与保密要求,搭建数据依法共享的“高速公路”与执法司法领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有序实现法律监督大数据的自动对接获取与智能挖掘分析。
(四)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并重
在数据获取过程中,对于互联网公开数据的获取基本不存在边界限制,但也应当尽量避免过度收集,做到收集内容与所提供产品服务的直接相关性,将收集频次、收集范围、收集数量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在获取公权力数据及私主体信息时,应分别以检察权的权力边界及个案采集需求为限,严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尤其对于私人数据,采集前应当征求权利人同意或者授权,避免检察机关的权力向私主体信息无限延伸。在数据处理时,要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对于密级不同的数据类型,施以不同的保护措施,或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去标识化处理”,并且设立专门储存间加以单独储存,设定一定的访问权限,采取适当的加密措施,实时做好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各项保密规定及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设置数据脱敏、安全缓冲区等安全措施。应明确并督促履行检察机关对数据端的监管义务,以对内规范与对外规范并重的姿态守牢数据安全底线,将数据安全与数字检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落实。
同志们,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让我们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我省数字检察建设,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