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第四条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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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组织处置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责令整改,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故意包庇、弄虚作假、违反程序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军队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组织处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