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统一的重要制度。2023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D的XX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修订中积极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增加“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等内容;在立法法修改基础上,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通过决定的形式将D中央关于“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决策部署固化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为全面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加大数字赋能力度,
在X数字人大3.0中建立贯通省、市、县、乡四级的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有效提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过去的一年,在市人大常委会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规定新部署,主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紧密配合,依法主动履职,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X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现将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接收备案情况。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115件,予以备案115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12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备案2件;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3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9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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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工作通报制度。抓好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衔接联动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提高文件制定单位报备工作的主动性、规范性、精准性,适时通报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及反馈相关审查情况,重点就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通报,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督促制定单位及时改进,严格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自行纠正,强化备案审查的刚性约束和指导作用。
(三)提升审查工作合力。一方面畅通内部协作,创新审查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专工委、法工委应同步开展性、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逐件逐条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应审尽审、审查全覆盖。发挥相关专工委专业审查、归口审查的优势,压实法工委综合审查、法治审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流程、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另一方面激发外部活力,借助专业力量,依托立法专家库智库作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民主渠道,完善第三方协助审查机制;加强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我市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进行全面体检审查,凝聚备案审查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工作交流等,适时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业务培训、专题授课、案例教学,同时通过“学理论”与“练实操”、“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县乡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兄弟设区市的联系交流,多渠道多途径学习借鉴备案审查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努力提升全市备案审查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持续推进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意见工作,充分发挥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审查小平台的作用,立足定点联系、原滋原味、意见直达,认真研究处理收到的每一条审查意见与建议。同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将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联系起来,在审查中践行好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六)强化审查纠错力度。对审查中的上位法依据问题、争议分歧焦点,加强同文件制定单位的沟通交流、协调联系,确保做到于法有据、标准统一。对需要解释制定意图的,及时要求制定单位作出说明、补充材料;对存在适当性、程序性以及文字方面问题的,提出工作处理建议;对与上位法不一致、配套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地方性法规要求的,视情形督促制定单位依法自行纠错;对需要纠正的,强化论证分析和法理剖析,依法发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制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并按要求重新报备,增强督改的刚性和约束力。同时,强化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D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等问题进行审查,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