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的要求,为更好地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和“单位人事、财务、建设工程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但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和《中国GCD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3、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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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主要领导或上级纪委报告。
五、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等的规定,根据职责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