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干部组织纪律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全镇编制内人员和借调人员、委培生、社会实践生、公益岗位、聘任制人员。
二、请销假程序
(一)公休假、年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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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请假,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请假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在请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可事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干部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期返回销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的,须以电话或其他形式及时向批假领导报告,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三)如发生重大紧急事件,请假干部应自觉停止休假,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待事件处置或平息后,再安排干部补假或补休。
(四)各级领导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的,要坚持原则,不予批准。
(五)如不按规定请假或无故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予以教育、惩罚。对极为严重的,按《公务员法》、党纪、行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