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中,请(销)假、外出报备适用于委领导,机关各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下同)干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厅级纪检监察员,设区市纪委书记,省属国企、省管高校纪委书记。临时出国(境)适用于委领导(不含中管干部),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和在省纪委列编的省委巡视机构干部。
第二章请(销)假
第三条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外休假,应事前办理请假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委领导请假1个工作日内,口头报批;1个工作日以上,填写《委领导请(销)假审批表》。副书记、秘书长请假报书记审批;常委(委员)请假经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审批。委办公厅负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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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列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正厅级纪检监察员请(销)假和外出管理参照常委(委员)执行。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设区市纪委书记及省属国企、省管高校纪委书记缺配的情况下,牵头负责同志参照主任(组长、书记)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办、派驻机构、省属国企和省管高校纪委参照本规定,分别制定巡视干部、派驻干部、省属国企和省管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和外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赣纪办字〔2016〕38号)和《委厅领导请(休)假和外出报备程序》(赣纪办字〔2016〕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