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效率。结合我州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精简材料、减少环节、压缩时限为目标,通过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办、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理、联合勘验、并联审批”,提高我州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效率。
二、适用范围
因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消防等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需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结束后,不改变规划进行原状恢复适用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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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道路挖掘,可以先行抢修,同时告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产权所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批。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审批过程现场勘查环节管理,预估道路挖掘对相关管线的安全影响,及时告知管线维养单位。
(二)强化管理。加强对道路挖掘修复重要工序、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管力度,严把质量验收关。对审批项目严格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管理,杜绝超面积、超范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对发现擅自挖掘的,应及时将情况抄告至行政执法部门。
(三)完善政策配套。我县针对优化调整后的工作流程和办理环节,进一步结合实际,明确工作流程、办理方式、压缩申请材料,完善一张表单和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