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直接关联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核心权益,对乡村振兴与社会稳定具有深远影响。2025年,我们深入1区6县多个镇村,通过实地调查、资料收集、座谈讨论等形式,基本掌握了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现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成员情况。我市辖1区6县,98个乡镇,1303个村(社区),面积1.93万平方公里,集体资产总计176.24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60.46亿元。现有集体经济组织1299个,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271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8个,无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114905人,涉及户数709193户。经摸底调查,全市有1.4万余名公职人员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公务员1300余名,占比10%左右;事业单位9000余名,占比70%左右;中省驻商机构2000余名,占比20%左右。
(二)认定原则。严格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核心原则,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陕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根本遵循,兼顾权利义务对等。认定过程坚持民主协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具体标准,既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史沿革、传统习俗,又充分考虑当前户籍管理、人口流动、生产生活实际等情况,全程公开透明、流程合规,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民意。
(三)认定范围。以户籍关联、土地承包关系和实际生产生活联系为核心判定依据,明确基本成员、保留资格成员和丧失资格成员三类情形。世居户籍且户籍在本组织、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合法婚姻迁入或收养落户者等为基本成员;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士官(未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刑满释放回原籍未重新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资格者等保留成员资格;自然死亡、户籍迁出且自愿书面放弃权益、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并自愿退出者等,自动丧失成员资格,应认尽认、边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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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策建议
(一)细化认定标准,统一操作规范。针对特殊群体认定争议,由省级层面牵头制定《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明确各类复杂情形的判定细则,统一全省认定标准。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公务员是否能够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事业编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人员能否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作具体规定,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之一些中省驻商机构、国有企业员工职位信息较为复杂,导致镇村在具体实践中标准不够统一,部分群众以“无相关政策支撑”为由拒绝退出成员,给工作开展增加了一定阻力。
(二)强化政策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农村、民政、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户籍、婚姻、土地承包、社保等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实时核对,提高认定效率和准确性。开展基层工作人员政策培训,通过专题讲座、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提升其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理解与执行能力。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后续运营。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成员资格动态管理办法》,明确成员资格变更、注销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成员信息电子台账,实行动态更新。定期开展成员资格核查,对符合丧失资格条件的及时注销,对新增符合条件人员按程序补认定。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村民大会、集体收益分配公示等形式,强化成员权利义务意识,鼓励其参与集体事务决策和监督。
(四)健全纠纷化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村级调解、乡镇仲裁、司法保障”的三级纠纷化解体系,村级成立由村干部、法律顾问、村民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乡镇(街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仲裁工作站,配备专业仲裁员,处理复杂争议;加强与法院对接,建立纠纷诉讼绿色通道,为村民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村民依法维权、理性表达诉求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