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此处隐藏37895字,下载后查看---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转让增值费列入财政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厅会同市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