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试行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为适应医疗救助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和困难群众待遇落实、救助到位,根据XX省医疗保障局、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XX省退役军人事务局、XX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中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要严格按照《XX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方案》的规定,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由当地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因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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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方便重点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十六)扎实做好医疗救助统计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医疗保障统计报表系统,按时填报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逐步上报,认真做好医疗救助统计工作,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掌握工作进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各县(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民政、财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同,依据各自职责抓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任务落实,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网,切实减轻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