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事故源于隐患,防范胜于救险。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总局党组确定的20xx年安全生产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之一。煤矿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于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至关重要。

一、传统模式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不去查”的问题。煤矿企业不去排查治理隐患,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熟视无睹型,对隐患排查态度消极、心存抵触,遍地隐患却视而不见,被责令停产整改却停而不整、坐等验收,甚至昼停夜开。虚与委蛇型,隐患排查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扎扎实实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工作做不做、记录不能缺,表面如火如荼、实则空洞无物,看似动作不少、只是原地空转。蜻蜓点水型,隐患排查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安全会空话连篇,定预案纸上谈兵,查隐患走马观花,小隐患不以为然、大隐患浑然不知。

(二)“查不出来”的问题。企业方面主要集中在小煤矿,多数小煤矿没有正规院校毕业的煤矿专业技术人才,“五职”矿长是中专以下学历,技术人员是“土矿师”、“土窑师”出身,且在多个煤矿同时兼职、轮流服务,这类煤矿根本没有能力排查治理隐患。政府方面主要是一些基层监管部门分流、转业人员较多,综合岗位人员比重大,缺少有技术、懂业务的专业人才;煤监机构组建之初从国有大矿抽调的一批技术骨干如今已年届五十,而新招录公务员井下经验欠缺,对新工艺、新设备缺乏系统学习,人员青黄不接、老化严重。

(三)“查出来不整改”的问题。主要原因有:思想不重视,落实整改仅限于日常性的一般隐患,当发现重大隐患整改需要投入资金或调整生产布局规划时,抱着侥幸心理拖延应付、寻求变通,比如为赶进度以迎头超前钻孔抽放代替底板抽放巷,为求产量在采掘失调后依然不去调整完善系统等。机制不闭合,隐患仅仅停留在排查阶段,不能立即处置的隐患没有按要求上报,或报告后没有制定整改措施、没有指定整改责任人、没有明确整改期限等。

(四)“企业缺位、政府补位”的问题。“到矿看图纸→下井查隐患→制作文书→行政处罚”,这是每个执法人员都十分熟悉的工作流程,仅煤监系统一年就查处十几万项隐患。传统模式下,政府总是日复一日、矿复一矿,有意无意地充当着企业的“隐患排查员”,依靠密集的现场检查和运动型的集中整治,弥补企业在隐患排查方面的缺位。久而久之,政府疲惫不堪,感觉总是查不完的安全隐患、永远担不尽的渎职风险;企业叫苦连天,抱怨处罚过重过严、检查太密太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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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的职责一直不明确,各地监管队伍建设也参差不齐,既有xx省xx市(xxx人监管xx个煤矿,配备xx%的专业人员,xx%的精力用于安全)这样的劲旅,也有xx省xx州(全州安监系统共xxx人,专业人员只有xx人,xx%不懂业务)这样的弱军。目前xx煤矿安监局实际承担着部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建议进一步予以整合,并着手从监管工作机制、法规抓手、效能考核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全面摸底各产煤省区市监管队伍人员编制、执法装备、专业技术等情况,对监管力量薄弱的地区以建议函等形式督促地方政府予以加强。引导各级煤炭局把专业技术骨干全部充实到安全监管一线,分批组织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适时组织监管部门开展跨省市经验交流,加大对基层监管队伍的考核和表彰,增强归属感、荣誉感和向心力。

(五)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遵循的原则及推进方向。综合以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企业主体原则,煤矿企业是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发动者、组织者和执行者。闭合原则,隐患的分析、排查、整改、验收必须是一个完整的闭环。预防原则,隐患排查的重点在于事前预防、源头控制,避免事后处置的被动局面。即时原则,发现隐患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按要求报告。多方参与原则,不仅企业要组织和发动所有矿工参与,政府也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系统性原则,既要根据采、掘、机、运、通等各子系统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监测监控方法,又要根据人、机、环、管等各个方面的相异性确定处理措施。

推进方向包括:法制化方向,就是以超前预防为指导思想,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体现在法律法规中,比如,重大隐患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等。信息化方向,就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实现班组、区队和煤矿、集团公司之间隐患排查、上报、治理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建立政府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实现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的动态跟踪,为实施分级监管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