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工作对接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一)党委(党组)应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承担日常协调保障任务,做好信访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联络组组长般由单位负责相关 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人员组成。联络组人员名单请于巡察组进驻前2日报送至所联系的县委巡察组和县委巡察办。同时,要从联络组成员中明确1名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与相关巡察组的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定进驻的具体事宜;按照巡察组的要求及时提供开展巡察工作必需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二)巡察组进驻时将召开见面沟通会和巡察工作动员会,并听取党组工作情况汇报,请提前做好以下相关工作准备:

1.撰写表态发言材料。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撰写好在县委第一轮巡察工作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材料。巡察组进驻单位动员后,签字交县委巡察组存档备案。

2.撰写汇报材料。被巡察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撰写十九大以来涉及巡察内容的情况汇报(按巡察方案上明确的巡察方面内容),主要是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问题部分篇幅内容必须占汇报内容的40%以上。汇报材料须于巡察组进驻后3日内报送县委巡察组和县委巡察办,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召开党委(党组)汇报会。汇报稿归入巡察组档案。

3.设立意见箱及张贴公告、安排办公室。意见箱(巡察组自备)须设立在无监控区域,且方便群众投放意见的地方,并张贴公告。安排2间办公室,作为巡察组办公室和信访接待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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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作纪律与责任。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高度重视巡察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4)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5)利用巡察借机诬告陷害他人的;(6)对反映情况的党员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7)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三)未尽事宜,请与各巡察组联络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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