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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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投出资产清单;

5.经***X会批准投资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实物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第二十七条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方式的,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合同和已认可的评估报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转出表”,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分送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归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以货币资金投资的,由战略规划部填写“请款单”,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办理付款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以无形资产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被投资企业将评估报告报集团战略规划部后,会同审计法务部、资产管理部审核投出资产作价,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股权投资的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集团战略规划部负责对股权投资进行日常产权管理。其职责包括:

1.保管法人股股权证,归档保管子公司报送的各种资料;

2.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跟踪反映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情况;

3.组织或参与对子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4.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投资收益情况和控股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有董事会的,集团应向子公司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力。委派的董事应根据集团的决议发表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第三十二条集团应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2.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3.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相应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集团xxx部应当定期和

 

 

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审计的范围包括:子公司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子公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子公司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子公司重要项目的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