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史中的党纪建设
中国GCD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党的纪律逐步形成并不断健全,纪律建设日益发展并不断深入,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了可靠保证,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有力武器,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创造了基础条件,成为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障。
1920年,蔡和森写信给毛泽东,探讨建立中国GCD,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第一次对保守党的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了党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强调中国GCD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1927年,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一中央监察委员会,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还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专门文件。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第一次将“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是非界限、处理党内关系的重要原则等加以系统化和规范化,作为端正党风的党内法规依据。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第一次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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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GCD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GCD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七)关于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条例》分则“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5条,修改2条。
一是充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总书记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促进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二是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