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居(村)民代表、辖区单位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测评结果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匹配辖区资源、构建退出机制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规范管理体制。完善“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政务一网通”改革要求,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证照、减时限”,积极引导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到各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广泛调研摸底,将辖区内规模较大、影响力强、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列入

拟登记台账,列为培育示范点,加大扶持与监管力度,促进其依法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服务与管理的主体,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和分类指导。

居(村)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和备案的初审、上报。

社区社会组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发起单位应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报社区居(村)委会初审;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予以公示,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三)《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一式*份)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盖章后,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留存。

(四)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并建立工作台账,每半年向各区民政局报送工作台账。

社区社会组织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

(三)社区社会组织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内容、测评结果;

(四)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五)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等部门对该组织处理结果。

第三条健全退出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终止活动,应当依法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及时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居(村)委会将该组织章程、备案证书、申请书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可视该组织以往活动成效,通过定制纪念牌、表扬信等方式予以嘉奖,引导居民群众正确理解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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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公益创投、组织运作等综合性服务。探索建立第三方机构对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督导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由专业机构承接,指导各社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运营人才培养等工作。通过社会资本共建、项目补贴助建等方式,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各级培育孵化平台不同功能作用,去同质化、单一化,发挥本土化资源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社会组织提供精准的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者其运营机构规范化建设。

第十条加强宣传力度。线上线下结合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序良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名度。注重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通过模式总结、案例分析、理论研究等方式完善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通过组织各类交流展示活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力度,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政策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关于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转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