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议制度 7
四、机关关爱制度 8
五、公务接待制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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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向县财政局领取,并统一保管。领用、发放、核销实行“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票据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已领发票、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票据。领用时必须先登记“财政票据结报手册”。票据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作废应当各联齐全,并于年度结束后及时办理核报、核销手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经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县财政局要求进行核销。
八、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移交委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必须科学保管,存放在会计档案室内,做到编号准确、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定期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需销毁时,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编制销毁清册,派至少两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九、会计控制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一)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十、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中相关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