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公安局)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市局法制支队可根据工作情况,向市局所属部门、分局的法制部门派驻专职法制员;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向本局基层所队派驻专职法制员。

第三条派驻制法制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于选派的法制部门,并由选派的法制部门直接管理、考核。法制部门对派驻法制员进行考核时,所派驻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条派驻法制员主要在驻在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执法服务、执法培训和法制审核等具体法制工作,酌情承担所派驻部门法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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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派驻法制员情形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