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您已结束 天(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期,现予解封。请您在居家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严格遵守《制度》,若出现乏力、发热(腋下体温≥xx℃)、干咳等呼吸道症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组相关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若因迟报、瞒报造成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给他(她)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防控办
院
---此处隐藏821字,下载后查看---
年 月 日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