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3-04 来源:网友投稿

一、主要任务

(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司法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三)发挥调解重要作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调解成本低、对抗性弱、方式灵活、有利于修复关系的优势,督促各类调解组织依法认真开展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探索建立无争议调解事实记载机制,对和解或调解阶段双方无争议事实记录在案,明确可在后续仲裁、诉讼中使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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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工会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创新、和谐XX建设大格局中部署推进,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纠纷受理、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新途径、新方法,推进理论研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加强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公信力。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协调和推动将劳动争议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将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能,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有关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细化完善各项考核激励机制,健全上下级劳动争议调解经费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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