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 来源:网友投稿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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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轮岗对象。

(二)交流轮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决定,对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交流轮岗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