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技法】公文标题标点符号使用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一、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o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o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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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鹿王、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

“鹿王”、“鄂尔多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羊绒集团公司,即使在公文标题中也应当使用两个集团公司的全称。并且,当使用全称后,顿号的问题也可顺利得到解决。即“关于鹿王羊绒集团(和)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其中的“和”可要可不要。

公文标题中遇到顿号的机率相对较高,但只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动脑筋,主动研究摸索,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

总之,公文标题一般是一个句子,不需要做特别的停顿;公文标题不能带有强烈的主观感**彩,无需借助标点符号来表达;公文标题处在一个十分显眼的位置,使用标点总给人一种不够整齐美观的感觉。所以非特殊和必要,尽量遵守规定,不使用标点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