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国资国企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暨党建品牌交流会上的讲话

更新时间:2024-08 来源:网友投稿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党委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的重大意义

(一)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党委是党的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公司法到中国GCD章程、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及规章要求以及中央政策指引和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都有相关表述和要求。2015年9月,《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2016年,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两个一以贯之”,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GCD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新公司法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GCD的组织,按照中国GCD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中具有独特优势。建立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途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和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决定的,是由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决定的。总书记指出,中国GCD有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党组织通过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员领导人员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能够有效地把公司各个治理主体融合起来,能够使党的领导渗透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党组织以其自身具有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不断引领国有企业保持正确发展方向,自觉担当起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利于形成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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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制度体系,确保决策制度衔接有效。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以国有企业党委为主体的主要制度包括党委会议事规则、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也可以发挥酝酿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思路的作用。现实中,依法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党委成员,还可以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发挥作用,间接遵守其他治理主体相关制度,如董事会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制度等。同时,国有企业要坚持分层分类,动态优化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完善公司章程、治理主体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授权管理办法等关键核心制度之间的严密衔接、有机融合,保证清单和制度的修订完善与《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充分匹配衔接。

(五)完善用人机制,全面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合理科学配置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结构,避免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高度重合,甚至发生“重复决策”。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应当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同时积极探索董事会通过差额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不仅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确保党对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领导人员的管理权,党组织还发挥监督和育人作用,不断增强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六)完善问责机制,落实党委成员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会议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会议记录要素,确保记录完整规范,全面反映决议事项,能够真实反映决策过程,为查询和问责提供原始依据。建立健全违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党委成员履职过程中如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党委的意见,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发生集体违反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行为的,或者其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议事决策规则、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处置而出现的失误、过失、过错与偏差行为,可启动审计容错免责程序,持续激励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勇于担当作为。

(七)完善优化机制,探索创新基层治理实践。优化议事程序,通过优化议题征集程序、完善会议审议方式、充实会议准备时间,让党委会会议准备更充分,运作更高效。借鉴先进央企有益经验,创新探索分类审议方式,并在“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中予以固化。如对标准明确、程序清晰、风险敞口确定的决策事项采用“制度审议”方式,对业务性质清晰、计划性强、风险敞口可控的决策事项采用“综合审议”方式,对标准不明确、程序不清晰、计划性不强、风险不确定的决策事项保持“一事一议”方式,提升决策效率,推动党委更加聚焦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探索授权改革方式,按照“授权不前置,前置不授权”的基本原则,对已经授权给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授权给子企业决策的事项,本级党委不需前置研究(特殊事项/党委会提出应重点关注的事项除外);新增前置研究负面清单,借鉴先行先试省市的改革成果,明确不需要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组合应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防止前置扩大化,保证党委总揽不包揽、到位不越位,维护董事会、经理层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调动其他治理主体的工作积极性。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