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使XX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印章的制发、刻制、使用、管理和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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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被撤销,由市公司综合部代表上级单位收缴其印章。
(5)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并报上级机关同意后,重新刻制。
八、附则
(1)本规定由市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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