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物担保模式,《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拥有抵押贷款的权限,从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可以看出,进一步盘活农村“沉睡”资产,拓宽农村融资担保物范围将是今年“三农”工作的重点。同时,也可以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但在农业领域应用得极少,在农业领域的质押物一般是初级农产品。浮动抵押也是以物的担保的一种模式,但其抵押物的流动性大,我国适用浮动抵押的担保物有农业生产设备、农作物产品、半成品等,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浮动抵押也进行了修订,但是由于抵押物也可能是将来的财产,因此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都比较大,一旦出现不可预测的风险,将对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保证担保模式分为农户联保或担保机构担保的模式。其中,农户联保指的是对于农村地区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民之间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当地农村信贷社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机构担保的模式主要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
(二)国内部分地区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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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农村地区反担保模式
前文提及,我国农产品作为质押对象的实践案例极少,但近年来,我国X地区探索出了“椒商贷—仓单质押”的融资担保方式,原先当地辣椒供应商也面临着融资难的难题。当地积极推动农担公司与中国辣椒城合作,进行辣椒仓单质押担保,将辣椒的仓库存货作为质押对象,省级农业担保公司按照仓库存货价值的X%进行担保贷款。直至20X年末,X省辣椒供应商累计担保金额约XX万元。本文建议,各地对当地农产品产业集群进行有效整合,积极探索仓单质押的模式,设立相应的预警机制,确保各方有效控制风险,实现贷款资金的全封闭式管理。
(五)推动农村地区信用制度建设
对于农户及时开展信用资格培训,没有获得信用资格的农户将进一步限制融资规模,强化农民的信用意识,从而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技术建立县级农村信用管理网上平台,各地方金融办建立相应工作组进驻农村,实地考察当地农业发展现状、农民收入水平和资金管理状况,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发展情况的信用制度。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降低其贷款额度甚至加入信用“黑名单”。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农户,上调贷款额度,并且依靠大数据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贷款人,充分发挥信息交互功能。
“三农”在金融领域的问题复杂多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政府层面,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担保物产权不清晰的应加强确权工作,以政府的公信力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投资信心;另一方面,需要全面加强乡村振兴建设,培育新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而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不良债权。对于金融机构层面,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通过多种方式与当地乡村产业开展合作,同时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降低服务中的交易成本。对于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自身发展的韧性和活力,可与相关农业专家、高校或科研团队进行生产技术合作,增强自身的营收实力,提高农业生产产品的附加值,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为无抵押贷款提供更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