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

更新时间:2024-05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二十大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总书记指出:“要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牢牢抓在手里,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根本任务,教育全党牢记党的宗旨,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入党誓言,不移其志、不改其心、不忘其本,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可以说,党的本质是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党员身份、党员权利、党的职务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实现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权力和利益的。

因而为了保持党的性质和宗旨,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基础上,党进一步确立了“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战略方针。“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严”,就是因为构成党的成员,与一般群众相较而言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是指身份、地位、权力等方面的“特殊”,而主要是指党员在价值追求方面超越了自我,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和思想精神层面上的先进性。可以说,只有从党员这样的“特殊性”出发,我们才可以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不断扎紧制度笼子,督促全党同志加强党性锻炼,更加自觉地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不懈奋斗”。党的二十大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GCD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因而新修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党的先进性,而非权力和利益基础之上,并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为此《条例》,“在对象上强化全覆盖”“在内容上织密权力运行‘监督网’”“在管理上贯穿全周期”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这就要求全党在越来越严的氛围下,更要加强党性修养,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思想建党”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GCD人,根据马克思主义政党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实际创立的基本建党原则。1929年12月,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正式提出了“思想建党”的原则,指出:“红军党内最迫切的问题,要算是教育的问题。为了红军的健全与扩大,为了斗争任务之能够负荷,都要从党内教育做起。”党极端重视思想教育的重要性,提出“即使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也须入党”的基本原则。因而《党章》规定,任何人只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具有思想上的先进性,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G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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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全党党性修养,实现党性,使党成为先进的纯洁的政治组织,实现党的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党的五大就指出,“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的应用”,因而切忌简单地把法律思维照搬到《条例》中,甚至把《条例》“刑法”化,仅仅依据“刑法”中的形式逻辑,来判断《处分条例》所规制的党员这一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行为;切忌只注重新修订《条例》中的技术性方法和条款,而忽视党性修养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因而贯彻落实《条例》,不应舍本求末,而应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就对各级党委,尤其是纪检监察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而贯彻落实《条例》首要的是要实现总书记提出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的战略任务,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三个“绝对”。纪检监察干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首先要把握《条例》的政治性,在执纪监督问责实践中,以保持实现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为目标,恰到好处地掌握好标准尺度。

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只有首先不断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坚持实事求是的党性原则,提高自身政治能力,善于从战略上贯彻落实《条例》,才能在执纪执法实践中“不偏不倚”“允执厥中”,“让党员、干部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相信组织、信赖组织,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让违反《条例》和接受处分的党员心服口服,从思想层面上受到党性教育,不断提高自身觉悟认识水平,进而提高全党贯彻落实《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真正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当成全党“一种有益的教育,当作一种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