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D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D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在关于《条例》的答记者问中表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D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从制度层面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散见于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中,亟须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等的意见,赴实地进行专题调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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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