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文化领域“清朗·饭圈乱象整治”等专项活动不断深入,曾经广受追捧的“唯流量论”遭到全面批评,中国文艺开始进入与以往不同的“后流量时代”。为更深入地促进中国文艺的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加强以作品为核心的文艺评价制度建设的同时,“后流量时代”有必要着力推进算法伦理研究,从数据安全的高度重视文艺生产与消费中的流量问题,通过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大力保护文创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文学、影视、戏剧戏曲、音乐舞蹈等领域文艺评论的建设性批评功能,建立和强化真正有公信力和生命力的文艺评价制度体系。
从数据安全高度重视文艺生产与消费中的流量问题
“流量”(traffic)一词最早出自交通运输业,反映的是一定时期某一地段通过的车辆和行人数量。进入网络时代,流量作为信息数据使用和聚集的直观反映,它和农业社会的土地、工业社会的能源一样,成为信息社会的核心和稀缺资源,被视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相并列的五大生产要素之一。而文艺作品的流量,主要体现为搜索量、点击量、排行榜、曝光率、评论数、转发量、收藏量、点赞数、交易量等。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物联网等媒介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代文创产业的激烈竞争也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流量争夺战,并因此出现了“引流”“蹭流量”“自带流量”“流量饥渴”“流量劫掠”“顶流”“网红”等说法。
应该看到,流量作为数据结算方式,涉及人心向背、民众心理、舆论导向、社会稳定、价值观取向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追求、审美趣味等多个方面,对于国家文化安全和综合国力竞争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大数据既是重要的社会生产资源,更是和“枪杆子”“笔杆子”一样重要的国家执政资源。正因此,有关数据安全问题近年中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便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也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文艺生产与消费的流量同样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数据安全问题值得我们充分关注并加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但遗憾的是,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数据主要分布于金融、工业、军事、交通、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领域,而包括文艺在内的文化生产与消费中的流量却往往没有被视作一种核心数据,导致文化数据安全问题迄今没有得到整个社会的足够重视。具体到文艺领域来说,一方面,由于缺失必要而及时的监督及相应的管理机制,文艺领域的流量统计、发布和使用往往被各类播出平台、娱乐资本等支配,甚而被不合理的算法所规制,很容易被造假、篡改和利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社会不平等和算法鸿沟的出现。另一方面,戏剧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文学影视等文艺作品数据统计中,各种评分榜、排行榜成为当下最常见、最直观的数据呈现形式,其规则制定、设立和实施等是衡量和保障数据安全的重要途径,但在许多评分系统或排行榜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往往是一些以“去中心”“去精英化”著称的民间打分平台,如创始于2005年的豆瓣网等。问题在于,对于当前中国文艺评价制度建设来说,只是豆瓣网以及戏剧网、中国传统戏剧经典剧目排行榜等几家独秀,还远远不够。文艺生产与消费的数据安全亟须更具权威性、公信力和引导力的保障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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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以作品为核心的“后流量时代”文艺评价制度建设的措施
文艺评价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取向,以来自人民的先进思想和时代精神来引领社会精神生活,体现文艺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同时,文艺评价制度建设还应积极关注文艺生产和消费的当下情势及其发展趋势,不断强化社会关怀和责任担当,以此实现文艺评价顺应时代要求、贴近生活脉搏的功能效度。因此,在充分考虑数据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后流量时代”文艺评价制度建设的主要措施应包括:
第一,从维护数据安全的责任高度,重视文艺生产和消费中的流量采集、存储、挖掘、发布等环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如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开放数据等;在鼓励依法依规、合理有效地利用数据的同时,坚决斩断规模庞大的流量黑灰产业链,提高数据造假的违法成本,依法惩处刷单炒作、炮制网络“爆文”、养号控评、刷分控评以及非法引流或抓取、窃取、破坏数据库等,严打假收视率、假流量、假评分等操作模式。为此,不应仅依赖相关企业和资本的自觉,如签订一纸“坚决抵制收视率作假的自律承诺书”等。
第二,深化以作品排行为内容的权威性评分体系建设,强化作品导向及专业性评价等的指标权重。戏剧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文学影视等领域需要更多类似“中国文艺网”“中国视听大数据”这类可靠的“国家队数据”,也需要既重点击量、也重正向引导作用的类似“豆瓣评分”的“大众点评”等。当然,文艺生产与消费体量巨大,要迎接数据“透明时代”的到来,促进文化生产业态呈现长久的清朗状态,仅靠几支国家队远远不够。当前,一方面需要明确和加强文艺生产与消费流量的主管部门建设更多类型、更多维度、更高频次的数据库,另一方面需要更多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团队加入文艺生产和消费流量统计队伍,鼓励和扶持第三方学术研究(智库)团队参与数据库建设,进而保障数据依法有序的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健全和完善基于大数据的评价方式,加强算法伦理研究,筑牢数据安全之盾,为文艺作品生产、推广和评价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鼓励中立、客观的评论团队主动参与评分、排行,积极打造各种“红黑榜”。一方面,在尊重审美差异的基础上,鼓励评论团队按照总书记所要求的,“像鲁迅所说的那样,做到‘剜烂苹果’的工作,把烂的剜掉,把好的留下来吃”,善于评优、勤于问诊、敢于治疗。要继续支持中国戏剧奖以及牡丹奖(曲艺)、金钟奖(音乐)、荷花奖(舞蹈)、山花奖(民间文艺)、金菊奖(杂技)等一系列有“美名度”的政府评奖,也要鼓励注重口碑、有生命力的各个民间或专业协会评奖,同时积极打造类似“金酸梅奖”“金扫帚奖”等更有“恶名度”的“文艺黑榜”,像“烂番茄”网站那样既鉴定作品的“新鲜度”,也鉴别其“腐烂度”,敢于曝光各种虚假繁荣,让制作方和娱乐资本更清楚地体会到,依靠流量明星和贩卖文化垃圾就能获利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另一方面,应大力鼓励和扶持第三方力量建立更多评价平台,依靠管理部门、媒体、商业机构、研究机构和文艺消费的大众,基于真实的流量数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评价标准,重视文艺作品所体现的“中国精神”,重视表演艺术家、文学家、编剧、导演等与内容生产直接相关的评分因素,使文艺作品的口碑和数据在总体上形成正比,建立知名度、被关注度、收视度(点击量)、美誉度等指标构成的评价体系,形成更为可靠的文艺评价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