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中办发〔2024〕2号,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XX省委办公厅、XX省政府办公厅《XX省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实施办法》(x办发〔2024〕5号,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忠实践行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XX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将保障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将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基本原则,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有效运用各级综治中心、矛盾调解平台,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依法妥善应对处置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为X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齐抓共管。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大维稳”工作格局。市委全面领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举措,领导指挥处置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涉稳事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构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行管部门协同负责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等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风险、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坚持担责尽责、失职追责。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维护社会稳定职责,坚持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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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分清属地责任和主管监管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一律严格追究责任。
7.可以视情从轻、减轻、不予或者免予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包括:
(1)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督导和追究;
(2)对在工作中已经充分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后果的,不予或者免予责任督导和追究;
(3)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不予或者免予责任督导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