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规范性建设的调研与思考(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4-07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它在我国基层治理实践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坚持将信访治理摆在国家治理的重要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规范性作为近年来我国加强和改进基层信访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对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信访治理的规范性意涵

(一)治理目标公正性

公正性是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准则,行政行为规范性的最终目标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信访治理作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在治理目标上更要将公正性视为广泛认同的规范原则,这是信访治理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前提基础。目标公正性包含两重属性:一是基层信访治理应当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二是基层信访治理应尽可能实现经济、效率的管理价值。具体到信访治理实践中,则应突出强调社会价值的实现要优先于管理价值,对经济和效率的追求要建立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片面关注效率而忽视公平正义将导致信访治理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丧失。基层信访治理目标的公正性是指信访治理的全过程应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追求,重视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实现,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基层信访治理要通过全过程访源治理规范政府权力行使,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良性发展。

(二)治理主体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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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具有救济成本低、程序简单、受案范围广的特点,但这也带来了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等失范行为,大量涉法涉诉或私域问题涌入信访部门,使后者疲于应付。对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出台《信访工作条例》的补充规定,进一步理清信访权利与其他法定权利的界限,明确司法途径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主要手段,信访途径应当作为补充性或者兜底性权利救济途径。以信访救济代替司法救济,不仅不利于维护基层社会秩序,还会弱化现代国家治理的法治基础。各地可以结合基层实际尝试出台补充性规定,进一步区分涉法信访与非涉法信访的边界,引导群众涉法涉诉问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增强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二是在建立健全信访分类处置衔接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信访处置权限外的事项,通过制度化、规范化途径转入法定程序,比如涉法涉诉事项移交、私域矛盾调处等,以法治为保障,扎实推进信访制度持续完善。

(四)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初信初访办理质效

提升初信初访处置水平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从源头加强信访治理的关键之举。针对信访办理中存在的失范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镇街信访干部定期到县(市、区)信访部门交流制度,提升初信初访处置的规范性。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与镇街干部初信初访处置的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不足存在密切联系,建立信访干部交流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提升初信初访办件质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建立重点信访事项目录库和联合接待制度。针对同类事项多人反映、同一人多次反映的事项,梳理形成重点信访事项目录库,并根据实际需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和职业律师等,积极开展联合接访。三是完善基层干部信访事项责任追究机制。在压实信访事项首问责任的同时,要注重考核重复访发生率,同时制定完善信访处置激励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提升初信初访办理质效。

(五)加强信访行为约束,引导群众合法合理表达诉求

一是创新公开听证形式,推动信访事项规范解决。公开透明是发挥信访公开听证效力的关键要素,对于长期缠访闹访事项,要依法纳入公开听证范围,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各领域专家、群众代表等参与,并在限定范围内采用腾讯会议等网络平台直播等形式,增强公开听证结果的公信力;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或典型信访事项,可以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公开听证,通过典型事项处置扩大影响力和示范性,指导同类信访事项规范处置或终结。二是建立信访风险告知制度,减少因访生访现象。探索建立信访风险告知制度,帮助群众了解信访问题解决率和可能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等,减少因访生访问题。三是探索人大行使信访终结审查权的实现机制,规范信访终结行为。目前针对不合理信访的依法终结主要包括听证终结、复查复核终结和涉法涉诉终结等形式,信访终结审查机关主要是信访案件原承办机关的上级机关、信访案件原承办机关等,这种系统内部自我审查的方式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且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授权与被授权关系,拥有代表人民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定权限,由人大行使信访终结审查权,不仅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还能形成对信访终结机关的威慑力,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审慎地作出终结结论,从制度上建立解决缠访闹访的有效机制。【公众号:老&船!长^君】,最新最全党建资料库来自:【公众号:老&船@长^君】,,最新最全党建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