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在银行业内建立良好的清廉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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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制为准。
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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