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更新时间:2024-08 来源:网友投稿

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概念,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我们在新征程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共识,以更高水平法治建设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一、法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逻辑

生产力是人们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其构成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还包括科技和生产中的生产组织方式。而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生产力,是生产力质的跃迁,具有所涉领域新、技术含量高、依靠创新驱动等特征。可以认为,生产力是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对象的有机结合,新质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演进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对象进行科技赋能,引领创造发展动能。

具体而言,可从两个维度探析新质生产力的内涵。一是在要素上,新质生产力所涉及的要素范围和种类有了发展,伴随着经济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向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可以更好地赋能传统生产力改造升级,同时,数据要素还赋能生产力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实现了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二是在产业形态上,要素组合的变化会带来产业形态的相应转变,我国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等均是对这种情形的回应,新质生产力通过发展新兴产业,尤其是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生产力的质的飞跃。

与此同时,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于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消除地区间市场壁垒,促进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往往涉及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关产业发展需要高效的资源配置,这就需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应用场景,在制度层面确保各种创新要素高效集聚和配置,从而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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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以法治建设推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是应对许多全球性挑战的有力武器,也是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实现高效的科技创新需要在制度层面打通创新资源供给和整合的现实障碍,建构与当下数字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资源供给机制。只有全面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制度藩篱,才能有效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抓住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面向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等,出台必要的产业促进型监管机制或政策文件,突破影响信息技术发展的制度瓶颈。同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代表着现阶段最具有市场活力、创造力的科技创新活动,需要在制度层面以全局视角调整和建构具有统领性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和更为高效的科技创新管理体系。为此,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完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完善加强基础研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具体行政法规,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法律体系支撑,提升科创企业法律服务水平,保障人才、资金等各类创新要素向能够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领域聚集。

(二)以法治建设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总书记强调,要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可以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同时,企业是最具活力的科技创新主体,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参与者和最有力推动者,因此,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一环。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胜于任何优惠政策。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细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适用规则,鼓励平台实现数据自由流动、协同共享,加强数据开放,打破数据要素壁垒,使数据在流通中产生更大价值。同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要素市场的运行,保障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以法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越来越多具有新质生产力发展潜力的产业已经达到或正在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完善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显得尤为关键。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促进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中的创新活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保障。一是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等新技术领域的立法工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既对传统法律体系和规则提出了新挑战,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问题,这意味着需要在立法、修法、释法等多个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创新。立法、修法和释法不仅应当有效保障知识产权原权利人的权益,还要结合科技发展需求,给予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衍生品足够的创新发展空间。二是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司法机关要积极和及时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清晰的司法边界。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协同。同时,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从保护鼓励创新的角度规划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以法治建设强化绿色发展理念。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绿色发展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需要通过创新性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升绿色生产力,同时要充分发挥绿色科技、绿色产业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中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一是推进法典、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编纂和制定。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以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结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遵循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条件的基本逻辑,形成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服务保障绿色发展。重点提炼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规范,明确规定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程序,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修订和完善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统筹协调相关经济法规、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不断增强法律约束,加强污染惩处力度,同时制定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向环保方向发展。二是优化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实践。针对环境保护等领域成立巡回审判点和纠纷调解工作室,扎实推进灵活、柔性司法,主动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提供法治支持。积极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入贯彻美丽中国建设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总结推广跨区域、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助力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部署开展专项监督,促进系统治理,助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