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额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2.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3.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投资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出资额
4.投入的资本作价不合理:根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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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业务收入账务处理不正确:将已实现的现金收入长时间不入账,舞弊者将其挪用、贪污或形成小金库;将其他业务收入延期入账,以达到调减利润或挪用公款的目的;应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的却计入了其他账户核算;不应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的,却列入了该列入了该账户核算,如转让无形资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现其他业务收入时,没有及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如已售材料、却没有结转材料成本,再如销售材料收入的款项,直接冲减材料成本等。
3.其他业务收入长期挂账:舞弊者将实际收回的款项私设小金库或挪作他用或已被贪污,舞弊者却将其他业务收入长期挂账。
4.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力度不够:材料出售、包装物出租业务发生时,相关责任人口头同意,却没有具体的审批手续;无形资产转让时,与之相关的手续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没有相关责任人的审批,没有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
5.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而非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审查中需注意的新内容。
6.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业务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而非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审查中需注意的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