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情况报告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共计3编11章158条。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此次修订是在总结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对纪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一、深刻理解《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有两个关键词频繁出现,即“两个维护”和“两个确立”。这应被视为我们政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为了确保这一成果的持续有效,我们当前以严明的纪律作为坚实保障。在这严明的纪律体系中,政治纪律无疑占据首要位置。作为党员和干部,我们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两个维护”指的是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两个确立”指的是确立总书记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两个确立”的提出是对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伟大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最重要政治成果。

因此,在政治层面,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思想上的统一、意志上的凝聚和行动上的协同。未来,我们必将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但只要我们全党全国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步调一致地向前迈进,就能像一块坚硬的钢铁,像紧密团结的石榴籽一样,引领中国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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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私出国(境)要求更严《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对抗组织审查将被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严查“退而不休”谋利问题《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搞机械执行、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将会被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常怀敬畏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