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为确保我县2024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18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99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意义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每年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内的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对生态环境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变好的县(区)增加转移支付资金作为奖励,对生态环境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变差的县(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惩罚。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成立**县2024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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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各部门相互协作,按质按时完成数据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各部门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将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评分依据。

六、经费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考核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各单位共同完成考核材料编制工作以及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写,自治县财政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考核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进行支配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