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特性,对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发挥司法在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时代性
“综合配套改革”最早见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在司法领域中提出这一概念,始于2017年7月A总书记对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该指示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并要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同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授权上海先行先试,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2017年党的十九大正式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地方试点范畴上升为国家总体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此予以重申。
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表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顺应时代的发展,在战略思维、战略重点和战略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即由分向合转变,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变革阶段;由内向外拓展,进入内外联动、配套完善阶段;由粗到精挺进,进入查漏补缺、纠偏归正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满足人民群众法治期待的重大举措,是站在更高起点谋划推进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时代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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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任何一项改革,都会打破原有制度体系中的要素平衡,引起权力要素之间的冲突和制度体系内部的不协调。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一方面,要将司法体制改革视为一个整体,统筹协调各项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使改革的思路能够贯彻到司法体制的各个领域,改革的触角能够深入到司法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从而激发出改革的“联动效益”和“共生效应”。另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涉及司法机关自身,还需要协调立法、组织、人社、财政等多部门多主体共同推进,同时与其他领域改革密切配套、系统关联。比如改革公司、金融、破产、知识产权、涉外商事等诉讼制度、审判程序和工作机制,打造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应当与经济体制改革协同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开放性
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针对之前改革中尚未解决的老问题,以及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在遵循司法规律和契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党的二十大之前,综合配套改革重在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确立的改革主体框架,对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进一步完善,同时适应体制机制变革带来的新变化,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能,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正与效率的需求。其展开维度有三方面。一是明确各类各层级司法权力主体职责与权限,加快构建司法管理监督新机制,严格办案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司法更公正。二是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新型办案团队建设,深化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完善员额统筹、遴选和退出机制,努力让司法更权威。三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努力让司法更高效。
立足新的历史阶段,党的二十大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对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促进司法公正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同时,综合配套改革还必须保持开放性,顺应现实的需求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将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审时度势纳入改革范畴。例如,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履行监督管理职权的标准和程序,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司法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司法供给侧改革,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进一步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实现诉源治理;进一步推进政法智能化建设,实现政法工作动力变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