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XX市司法行政系统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法治化。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盘活阵地信息、解锁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触角等多种措施,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提供更加全面、系统、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一、坚持服务靠前,主动担当作为,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XX市辖X个区、X个自治县,X个乡镇、X个街道办事处、X个村民委员会、X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88个,个人调解室84个,人民调解员2087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626名。2024年上半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发现矛盾纠纷3920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862件,调解成功886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5.7%,未发生因调解不利导致的民转刑、群体性上访等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已成为维护XX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推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访+人民调解”,XX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2022年9月,XX市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入驻市信访接待服务中心。调委会以“点”、“线”、“面”的形式把工作力量辐射到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做为调解工作的“点”,审核受理适用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当事人所在辖区司法所做为调解工作的“线”,配合调委会开展工作;市县两级人民调解专家库做为调解工作的“面”,为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支撑。把情、理、法有机结合,共商共调,合力攻坚,让初信初访的访调对接工作达到“1+1》2”的成效。截止目前,调委会共受理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296件,其中已化解173件,正在处理123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500余件。省市领导多次到调委会调研,对调委会的工作创新给予充分肯定和好评。
(二)“司法+人民调解”,诉调工作初见成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先后联合下发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司法局关于协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司法局关于协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流程》,健全XX市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动联治诉源治理机制,延伸诉调对接,通过调动双方力量和资源,实现业务协同,信息共享,人民调解与人民审判互动,调解向前延伸,化解向后延伸。由人民法院征求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人民调解,法官全程跟踪调解进程,必要时可采取点对点方式,根据案情由包片法官指导或共同参与调解,做到了解法结更是解心结,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目前,共对接案件62件,调解成功10件。
(三)“专业+律师调解”,强化诉源治理延伸调解工作触角。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印发了《创新开展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诉前调解工作合作协议》,明确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目标和方式、工作机构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诉前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规则、工作保障等。制定了《XX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XX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管理制度(试行)》、《XX市执业律师参与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XX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案件调解程序》。成立了XX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在市律师协会设立了律师调解中心,在X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律师调解室,选任X名资深律师为市律协调解委员会首批调解员。为充分调动律师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积极性主动性,参照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律师调解提供经费保障。该项工作在全省走在前列,目前共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6件,调解成功3件,调解成功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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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持大调解,构建各类调解协调联动新格局。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加强“诉调”对接,人民法院要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加强诉前引导,及时分流案件,先行人民调解。强化“警调”对接,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深化访调对接,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对接信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承接信访部门转交的人民调解案件,依法及时调解,并反馈调解结果。探索“检调”对接,在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引入调解。
(七)坚持拓领域,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在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传统领域实现全覆盖。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房地产、物业、金融、旅游、消费、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以及网络购物、快递物流等新业态领域覆盖面,推动设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不断推进前端化解。聚焦个人极端案件高发的家庭、邻里、婚恋等领域,落实常态化排查化解稳控。探索在监狱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商事调解多种解纷机制建设,推动在商会组织及知识产权重点区域、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投资、金融、证券期货、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调解服务力度。
(八)坚持高质量调解,发挥律师调解优势和加强律师调解经费保障并举。鼓励和支持律师调解组织向人民法院、信访部门等矛盾纠纷集中部门派驻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探索实习律师到乡镇(街道)、评理说事点参与调解实践。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党组织、党员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做好公益性律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与人民调解补贴等现有政策的衔接,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建立记录考核制度和工作激励机制。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调解情况作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律师协会要根据律师调解服务的时长、数量、难度、效果等因素,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调解工作记录制度,实行积分式跟踪评价。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及时给予褒奖,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等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九)坚持抓主体责任,切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落实《X省行政调解规定》,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效力、保障。加强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调解前置机制,推动相关纠纷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加强与行政诉讼对接,提升全链条化解质效。完善行政调解协议公证和司法确认机制,确保行政调解效力。全面加强对下级机关和相应行政机关工作指导,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发布和培训工作。
(十)坚持树榜样,加强社会面宣传报道。对在调解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取得成效、在工作中涌现的先进精品案例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培养“知调解”、“信调解”、“遇纠纷找调解”的意识,提升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率、满意率和参与率,让更多群众了解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更理性地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通过对先进工作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和对工作滞后单位、个人督促整改进行鼓励和鞭策。可以通过各层级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宣传诉源治理理念、路径、方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取得更大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