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综合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在中共中央局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也深刻阐释了D的纪律的作用:“D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D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纪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D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1月6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加强D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引导D员、干部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严格执行D的纪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事求是、毋枉毋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使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对“综合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的重要论断是对D在不同时期纪律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纪律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D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新征程上加强D的纪律建设,不仅要充分重视通过外在刚性规范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作用,更要突出通过他律向自律的转化,综合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从而使广大D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磅礴力量。
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D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指出,我们D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D,纪律严明是D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自中国共产D成立以来,纪律严明就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不仅确保了D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成为D成功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各项事业的关键因素和独特密码。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D始终将严格的纪律视为团结全D、赢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首部《中国共产D章程》专门设立了“纪律”章节,内容几乎占全文三分之一,体现了D早期对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此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D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如四大D章首次将支部作为D的基本组织,并突出其重要作用,为加强基层D组织建设指明方向。同志高度重视军队纪律建设,1928年4月初,同志在湖南省桂东县沙田村向全体官兵宣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此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部队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逐渐成为全军统一纪律,使D领导的人民军队不断壮大、无往而不胜,成为加强军队建设的传家宝。1945年,D的七大D章创造性地将D的纪律写进总纲,完善了民主集中制,继承了D的五大D章有关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纪律处分的内容和程序,对以往的纪律建设经验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不仅对保障解放战争的胜利、夺取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面临全国执政的新任务,D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1949年11月9日,D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D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的一系列D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颁行,推动了中央及各级纪委的纪律检查工作稳步开展,较好地改善了D内生态,巩固了D的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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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
综合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必须在严格执纪的同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体现容错纠错精神。2023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新增规定:“D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D纪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是对“三个区分开来”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落实,彰显了D对D员、干部既要严管也要厚爱的原则。“三个区分开来”指的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案件依规依纪办理,也强调了处理过程中的灵活性和人性化,使纪律执行既严格又富有温度。它向全体D员、干部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只要出发点是为了D和人民的利益,即使在探索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也会得到理解和支持,不会被简单地追责、问责。通过落实“三个区分开来”,D旨在鼓励D员、干部大胆创新、勇于尝试,避免因为不必要的顾虑而畏首畏尾。这种区分机制不仅保护了那些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干部,为D员、干部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改革创新营造了一个更加宽松和包容的环境,有利于形成锐意进取、奋勇争先的生动局面。
综合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必须做好D纪处分的“后半篇文章”。《中国共产DD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D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D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D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对于受处分的D员,不能简单地“一棍子打死”,而是要通过系统的跟踪回访机制,帮助他们深刻认识错误、改正不足,重新树立信心。跟踪回访是D纪处分后的关键环节,旨在帮助受处分D员反思错误、端正态度,激发他们的内在动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受处分D员的教育必须延伸到处分之后,通过定期回访、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好思想转化和现实表现考察工作,D组织可以帮助这些D员重新找回初心,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站位,使他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得到提升,真正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目标。这种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体现了D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有助于受处分D员更快更好地回归正轨,也让他们在改正错误后能够继续为D和人民的事业贡献力量。对于影响期满、经过考察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良好的D员,应该给予正常使用的机会,使他们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正常使用不仅是对改正错误的认可,更是对其能力和潜力的信任。通过合理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那些真心悔改、积极作为的D员、干部能够获得新的发展机会,这不仅体现了D组织的教育约束,也有利于发挥D的纪律的保障激励作用,增强D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综合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必须及时、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和为受到错告诬告的D员、干部澄清正名。D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是对D员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更是扰乱正常组织工作秩序、破坏D内生态的违纪行为,影响了D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对于恶意诬告者,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形成有力震慑,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机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程序,确保每一起诬告陷害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生态。而为受到错告诬告的D员、干部澄清正名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被错告诬告的D员、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开澄清事实真相,恢复其名誉。建立“澄清正名”制度机制,不仅能有效防止不良风气的蔓延,也能激励更多D员、干部放心大胆地工作,不再担心无端的诽谤和中伤。如此一来,既能够实现对诬告陷害者的教育约束,也能够为敢于担当干事的D员、干部撑腰鼓劲,发挥D的纪律保障激励作用,让他们在制度机制刚性力量保障下,解放思想,放开手脚,主动担当作为,为推动D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对广大D员、干部既要严管也要厚爱,两者不可偏废。通过综合发挥D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可以更有效地调动广大D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在新征程上,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D的纪律的作用机制,使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