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XX法治思想和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中央关于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健全反腐败基础性法律制度,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提供有力保障。
一、充分认识修改《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的《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监察法》的实施,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明确部署。《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修改《监察法》,坚持和强化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监察机关派驻制度,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增强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治理腐败效能,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更好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
二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总书记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监察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出台,改革成效不断显现。修改《监察法》,及时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能够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有利于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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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
“(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将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
“(九)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