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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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机关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大型网络平台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者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没有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的;

(二)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门户网站或者重点新闻网站受到攻击后没有及时组织处置,且瘫痪6小时以上的;

(三)发生国家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没有及时处置导致大面积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健全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方法、程序,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中,应当将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涉密网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材 料 君文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