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政策法规培训心得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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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35条规定:宗教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37条规定:宗教教职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条例》赋予了宗教团体诸多职能,但事实上,宗教团体对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疏于管理,甚至放任不管,宗教教职人员只进不出。久而久之,宗教团体就成了摆设,根本起不到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桥梁纽带作用。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适当增加宗教团体工作经费,保证正常工作运转。二是制定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督促宗教团体履职尽责。严把教职人员入口关,不能因为缺教职人员就捡到篮子都是菜,往往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宁缺毋滥。不能什么人想进就进,要把那些沽名钓誉、借教敛财的人挡在门外,把那些严重违背本宗教教义教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人逐出门外,净化宗教队伍,树立宗教团体威望。

每次学习培训,对自己都是一次全方位的提升。我也将珍惜工作时光,学为所用,为安康的民族宗教工作尽到一份微薄的力量。(古新建,作者系市委统战部三级调研员)材 料 君文库会员价格限时优惠中,每天更新材料,有意加入请联系,: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