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稿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家庭关系、婚姻法应用实务三个部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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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五、离婚后的若干问题

1、孩子的探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每周1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2 至3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 周岁以下的儿童

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2、抚养权的变更。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子女姓氏的变更。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4、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家庭是每一个孩子的第一个生活环境,家长,其中特别是父母,是孩子不可任意选择的首任教师,家庭就是我们生命的全部!家,即使再穷,只要有人,它就是完整的,温馨的。没有家庭的人内心始终是空虚的,人生最宝贵的是健康和自由,让我们为了孩子、父母、亲人、自己都勇敢的承担起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丈夫或妻子的家庭责任,树立信心,改过自新,共同营造完整幸福的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