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全市供销合作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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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事业单位和社有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经营投资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纪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所属事业单位和社有企业负责人在改革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视社有资产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纠错。

第四十七条  对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到免职处分的社有企业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者。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联合社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X月X日印发的《XX市供社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